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3 309/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3 799/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行政行為通知的缺失、說明理由之義務、聽證

      摘要

      - 通知並非行政行為的組成部份,而是因其而衍生的行為。通知的功能主要在於讓利害關係人知悉有關行為之內容及其他相關有用資料。
      - 基於此,通知的缺失並不導致被訴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充其量也只是導致被通知的行為不生效力而已。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倘行政當局從沒有告知上訴人可能面對的後果,且在作出決定前沒有給予上訴人機會發表意見,則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10及93條的聽證規定。
      - 由於並非涉及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程序,故欠缺聽證並不導致行為無效,只是可撤銷。
      - 根據可撤銷行為再利用學說理據(Teoria do Aproveitamento do Acto Anulável),即使有關行為存有可撤銷的瑕疵,法院可不作出撤銷,但須符合以下前提:
      1. 有關行為是一受羈束的行政行為(acto administrativo vínculado)。
      2. 可以肯定行政當局在消除有關可撤銷的瑕疵後,會再次作出同樣內容的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3 179/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3 100/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3 358/201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