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從有關事實中可分析,上訴人被警方查獲時身上被查獲的毒品大部分用於提供或出售予他人之用。有關毒品合共含純淨重1.944克“可卡因”及4.751克“氯胺酮”,即使僅考慮有關毒品的一半份量,兩類毒品加起來的份量亦已超過了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2款結合每日用量參考表所規定的較輕的份量。有關事實足以判處上訴人觸犯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2. 在事實之判斷部分,原審法院已列舉了法院心證所依據的證據來源,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原審法院判決理由說明方面並不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有關規定的情況。
3.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尤其結合上訴人所持有毒品的份量,包裝方式及所處地點時間,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錯誤。
4.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五年徒刑,實在没有減刑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