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出外就醫之醫療費用、衡平原則、將來利益損害之賠償、失去工作能力之補償、非財產損害之補償
摘要
- 只有在本地醫療服務未能作出有效治療時,方可獲得出外就醫治療費用的全數賠償,否則應按照澳門作出同等治療費用計算賠償金額。若未能查明該金額,則應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之規定,以衡平原則作出決定。
- 《民法典》第558條第2款規定,在定出損害賠償時,只要可預見將來之損害,法院亦得考慮之;如將來之損害不可確定,則須留待以後方就有關損害賠償作出決定。
- 公職人員在不需任何特別考核程序下依法轉職及晉階屬正常可預見之範圍,故倘因交通意外而導致失去該等機會,可按照上述法規獲得賠償。
- 有關賠償金額不能以單純的數學公式定出。相反,應全盤考慮所有重要因素後定出。
- 應區分失去工作能力和因失去工作能力而導致喪失工作收入。前者是身體功能的永久性損害,是對生理能力已產生的損害,而後者則屬將來應得利益之損害。故上訴人可就失去擔任公職能力而獲得獨立之補償,即使其維持了原收入。
- 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之規定,在定出損害賠償時,應考慮非財產之損害,只要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者。而第487條則規定,責任因過失而生者,得按衡平原則以低於所生損害之金額定出損害賠償,只要按行為人之過錯程度、行為人與受害人之經濟狀況及有關事件之其他情況認為此屬合理者。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