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可被判處一個月至一年之刑罰,上訴人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四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因此,對已具觸犯非法再入境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主題
假釋
摘要
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上訴人多次觸犯盜竊、搶劫罪等犯罪,夥同其他嫌犯有組織及有預謀地盜取他人財物,犯罪故意甚高,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其犯罪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及人身安全,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更違反獄中紀律並被處罰,雖然近期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不足以使法院就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
主題
再審上訴
摘要
- 倘一個外地判決被依法確認後,因當地的再審程序而被撤銷,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之規定,對已確定之確認裁判提起再審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