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觸犯的兩項搶劫罪,每項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七年。上訴人每項搶劫罪被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合共判處三年三個月的實際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為一約20歲的成年人,亦有工作經驗,故此,原審法院在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其餘證人,包括上訴人的辯方證人的聲明後,不採信上訴人的聲稱,幫戀人前往馬來西亞取貨物樣品而對毒品完全不知情的解釋並未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9年3個月實際徒刑,實在没有減刑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