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上訴
逾期
不受理
摘要
中級法院不得受理逾期提出的上訴。
主題
- 上訴的適時性
- 緩刑的廢止
摘要
1. 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在2011年10月28日被通知廢止緩刑的批示,十天的上訴期應該在2011年11月7日結束。
然而,原審法院考慮到上訴人處於監獄服刑狀態在2011年11月15日作出批示,認定其為合理障礙,並接納上訴人在2011年11月22日提起的上訴。
考慮到有關上訴人在獄中服刑的狀態已由原審法院宣告為合理障礙,而上述批示未被提出異議,因此,有關決定已轉為確定,上訴法院不能更改相關決定。
故此,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應被視為適時。
2.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再次故意觸犯相同的犯罪,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