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284/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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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204/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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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629/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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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610/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789/2010-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調查原則及發現事實真相原則
      - 無效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罪疑從無原則

      摘要

      1.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兩名上訴人的聲明外,還聽取了輔助人的聲明及相關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電話通訊記錄文件及其他書證、扣押物證及其他證據後,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一項信任之濫用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除了審查相關書證外,原審法院還對兩名上訴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及其行為進行分析,從而決定是否採信該等陳述和證言,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並無明顯的、即使是普通人亦可輕易察覺的錯誤。

      3.對於有關條文規定無效屬取決於爭辯之無效,利害關係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對有關無效事宜提出爭辯,否則,有關無效將獲得補正。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應該在聽證階段中調查證據結束後即時提出爭辯,又或在原審法院訂定宣判日期批示作出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爭辯。
      本案中並無任何跡象存在上訴人所述之非法賭博,原審法院並未違反調查原則及發現事實真相原則。

      4.在賠償判決方面,上訴人曾向法院申請調查證據,亦曾向法院提交證據,原審法院對其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調查和審查,由此可見,原審法院並未違反辯論原則。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其提交的答辯狀中指出輔助人違反了司法保密義務,就輔助人之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典》第33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並不是原審法院在本案中審理的問題。

      5.原審法院判決中作出分析說明,雖然其肯定了賭場行内借貸程序的慣常做法,但同時亦根據證人的證言認定由於輔助人與Y貴賓廳老闆之間的熟悉關係,輔助人不需跟慣常做法借貸,因此,之間的做法有所不同,兩者之間並無矛盾之處。
      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作出的理由説明,上訴人所指的矛盾並不存在。

      6.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卷宗內亦不存有可導致無罪釋放上訴人的“合理懷疑”,故此,原審法院未違反上訴人所指的罪疑存無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