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禁用證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在沒有辯護人的援助下錄取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筆錄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53條第1款f)項及第253條規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2款a)項規定,不能在審判聽證中宣讀。
本案中,原審法院在庭上宣讀了未依據法律規定而採集的證人供未來備忘之用的聲明,並以此作為形成心證的證據之一,在審查證據方面違反了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典》第53條第1款f)項、第253條及第337條第2款a)項的規定,在審判中採用了禁用證據。
故此,原審判決在審查證據方面確實存在有明顯錯誤的瑕疵(《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而有關瑕疵亦影響整個訴訟標的事實的認定,因此,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將卷宗送回初級法院,以便對整個訴訟標的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