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11 568/2010 管轄權及審判權的衝突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11 98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
      經驗法則
      事實審
      交通意外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
      民事索償請求
      發回重審

      摘要

      一、 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的情況而言,倘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實在明顯違反了經驗法則、在審查證據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屬明顯不合理,則該條文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便成立。
      二、 在本案中,如是次交通意外的受害人真的如原審法庭所認定般,是「突然從兩部停泊於馬路邊之黑色的士之間縫中駛出馬路,致使被害人駕駛之電單車撞到在右線行駛之嫌犯所駕駛的汽車的左邊後車門」,那麼從現場交通圖所描繪的當時停泊在該祇有兩條行車線的單向馬路的左邊的兩輛汽車的位置、該兩輛汽車之間的僅1.5米間縫距離和該兩輛車已佔去左邊行車線的一半濶度來看,當時「突然」從該「間縫中駛出馬路」的受害人電單車的行駛方向,根據人們生活的經驗法則,應是與嫌犯在同一馬路右行車線所駕汽車的行駛方向呈九十度角或近乎九十度角,在此情況下,電單車頭車輪上的前擋的圓尖角,因位於電單車的最前方,應是首先接觸到嫌犯所駕汽車的左邊後車門,並在撞擊後應引致汽車的左邊後車門凹陷。
      三、 然而,從有關嫌犯所駕汽車的驗車報告的照片來看,該車的左邊後方車門祇有一橫向的呈直線狀的凹痕,且該凹痕離地面的高度,正剛剛超越該汽車後車輪頂部的高度,亦即明顯高於電單車頭車輪上前擋向前最突出的圓尖處的離地面水平高度。
      四、 由此可見,即使民事索償的訴訟雙方或意外受害人和嫌犯就兩車的撞擊的具體情形各執一詞,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上述既證事實,從經驗法則的角度來看,明顯與汽車左邊後車門上的碰撞痕的高度不符,而這碰撞痕的高度是任何人的言詞也改變不了。故原審的事實審結果實屬明顯不合理。
      五、 據此,中級法院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把案件的民事索償請求的整個訴訟標的,發回初級法院以全新組成的合議庭重審,而原審的刑事開釋判決,因非屬本上訴的標的,而保持不變。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11 322/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勞動訴訟程序
      就事實問題裁判的異議
      職業病
      因果關係
      自由心證
      就事實問題裁判的變更

      摘要

      一、《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異議機制不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程序;
      二、如一審法院經審查和調查一切可資評價以形成其內心確信以認定或否定待證事實的證據時沒有違反經驗法則和常理,以及法定證據固有約束證明力外,即使上訴法院經重新審查證據後形成有別於一審法院的心證,亦不足以單憑此點讓上訴法院改判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問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3/2011 8/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3/2011 937/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