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抗拒罪
詐騙罪
審查事實方面的明顯錯誤
獲證事實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判罪及判刑
1. 澳門現行的刑事上訴第二審制度,是以糾正審判錯誤為上訴目的,並非以完全重新審理作複審為目的。只有當一審法院違反程序法的規定,或犯有事實或法律錯誤時,且由訴訟主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上訴時,上訴法院方得根據上訴固有的移審效力,有權對被爭議的違法或錯誤部份,或依職權可主動審理的違法部份作出複審。
2. 上訴法院僅在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犯有明顯錯誤時方可通過上訴的機制予以糾正,廢止和變更一審法院的判決或命令發回重審。
3.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原則。「明顯」者是指一般常人亦能輕而易舉且毫不用思考便能察覺者。
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及被調查證據的證明力,以認定或否定待證事實。
5. 《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條第二款b項的不可補正矛盾是可存在於既證事實與既證事實之間、既證事實與不獲證事實之間、和認定的事實事宜與法院敘述其心證形成的理由說明之間。
6. 判刑乃獨立於判罪的問題,如上訴人未有特定就判刑提出爭議,而檢察院亦沒有適時為上訴人的利益提起上訴,而僅在回覆上訴時提出這問題,則刑罰裁量的事宜不屬上訴標的範圍,亦不屬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事宜,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c項及d項,上訴法院無權審理之。
假釋
《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a項規定的實質前提要求法官基於該條文所列舉的各種考慮因素,對服刑人即時獲釋後在社會上自由生活時的行為舉止作出前瞻的預測,倘預見行為人獲得提前釋放後,能守法地在社會生活,則可結論服判刑人應獲假釋,反之則為不應批准之。
假釋
只有在提前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情況下方可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