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
自由心證原則
1. 澳門現行的刑事上訴第二審制度,是以糾正審判錯誤為上訴目的,並非以完全重新審理作複審為目的。只有當一審法院違反程序法的規定,或犯有事實或法律錯誤時,且由訴訟主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上訴時,上訴法院方得根據上訴固有的移審效力,有權對被爭議的違法或錯誤部份,或依職權可主動審理的違法部份作出複審。
2.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原則。「明顯」者是指一般常人亦能輕而易舉且毫不用思考便能察覺者。
3. 僅當有資料顯示出一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形成其內心確信時犯有明顯錯誤時,上訴法院方可通過上訴機制介入對之審查,否則一審法院內心確信不受上級法院的審查。
未遂犯
預備行為
實行行為
如行為人知道其收購的葡萄牙護照是用以轉交一個通過更改資料手段偽造護照的集團,並知道該集團有以此方式偽造葡萄牙護照的具體犯罪計劃,則其收集及轉交的行為屬《刑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二款c項的實行行為。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自由心證原則
1. 澳門現行的刑事上訴第二審制度,是以糾正審判錯誤為上訴目的,並非以完全重新審理作複審為目的。只有當一審法院違反程序法的規定,或犯有事實或法律錯誤時,且由訴訟主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上訴時,上訴法院方得根據上訴固有的移審效力,有權對被爭議的違法或錯誤部份,或依職權可主動審理的違法部份作出複審。
2.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原則。「明顯」者是指一般常人亦能輕而易舉且毫不用思考便能察覺者。
3. 僅當有資料顯示出一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形成其內心確信時犯有明顯錯誤時,上訴法院方可通過上訴機制介入對之審查,否則一審法院內心確信不受上級法院的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