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340條
有利嫌犯的事實變更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少量販毒罪
一般預防
緩刑
一、 倘原審法院在綜合分析案中所有人證、物證和書證後,不信納嫌犯在庭審時前言不對後語地聲稱的事實版本的決定非屬明顯不合理者,則不會出現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瑕疵。
二、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和340條的規定,祇是針對所有不利嫌犯(而非對其有利)的事實變更(這立法精神尤見於第339條第2款的規定)。
三、 既然原審法庭已對本刑事案的訴訟標的作出完整調查,並在其判決書內列出既證事實和未證事實的範圍,其作出的有罪判決是不會沾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四、 基於少量販毒罪的一般預防需要,嫌犯不得獲准緩刑。
自認
誹謗故意的排除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後半部份的規定
代售保單
完全轉錄原審的事實
判決與判決依據相矛盾
一、 如誹謗罪的嫌犯真的已在一審時,完全毫無保留地自認包括涉及描述其心知對某保險公司的指責全屬不實且因此具誹謗罪犯罪故意的遭指控事實,他便不得在針對一審有罪判決的上訴中,提出其案件因出現《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所指情況、而使其行為不應被處罰的上訴理由。
二、 正因這「完全自認」與否問題份屬上訴庭審理嫌犯上述上訴理由的邏輯前提,且最後亦涉及嫌犯所持的不具誹謗故意論調成立與否的實體問題,上訴庭必須在上訴裁判書內亦查究嫌犯曾否早已作出完全和毫無保留的自認。
三、 「代為銷售保單」即意味著嫌犯的內地銷售保單行為屬其保險公司的銷售保單行為。
四、 上訴庭回顧或在其上訴裁判書中完全轉錄原審所查明的事實,並不等於其已認同或採納該等事實為準確無誤的既證事實。
五、 既然上訴裁判書是僅以嫌犯的誹謗故意已根據《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項後半部份的明文規定而獲排除爲由,改判其誹謗控罪不成立,那上訴裁判書是不會患有其改判無罪的決定與這決定本身依據相矛盾的毛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