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罰的特別減輕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
脅迫既遂
脅迫結果要素
答辯書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法益
摘要
一、 即使法院已查明受害人「需要金錢在賭場內進行博彩」,這項既證事實並不可明顯減輕嫌犯的有關「為賭博的高利貸」的犯罪事實的不法性或其罪過,甚或有關刑罰的必要性,故法院實不得特別減輕嫌犯應得的刑罰(見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規定)。
二、 既然法院已查明「受害人因受到嫌犯等人恐嚇,更擔心嫌犯等人對其不利,於是致電籌款」,這正印證了受害人已作出原本在不受嫌犯威嚇下不會作出的「致電籌款」行為,並因而符合《刑法典》第148條第1款規定懲處的「脅迫」既遂罪罪狀內的脅迫結果要素。
三、 既然嫌犯本人原先呈交的答辯書由於不屬其辯護人擬就,而並不等同於真正的在法律層面的答辯書(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9條第1款、第50條第1款e項、第52條第1款、第295條第1款c項和第297條第1款等規定),原審合議庭在其判決書內有關嫌犯並無呈交答辯狀的斷言,在訴訟程序角度來看,實無不當之處。
四、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罪狀主要旨在保護人們的行動自由,而「脅迫」罪的罪狀則保護人們在作出決定時的自主。由於這兩罪各自所欲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故應分別獨立論處。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