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主題
檢察院
刑事偵查
刑事預審法官權限
扣押
《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250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
摘要
一、 作為刑事偵查的領導者(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46條第1款的規定),檢察院有權決定採取或下令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以「調查犯罪是否存在、確定其行為人及行為人之責任,以及發現及收集證據,以便就是否提出控訴作出決定」(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45條第1款的規定),祇要不涉及《刑事訴訟法典》第250條和續後條文所專屬保留予刑事預審法官的權限便可。
二、 就本偵查卷宗而言,檢察院曾發函法務局,以要求禁止就涉案各公司的所有權或股份的任何移轉事宜進行公證及登記行為。
三、 雖然這措施在客觀上會導致有關公司的所有權或股份不能移轉予他人,但在本上訴案中,經分析被上訴的批示內容和其內所述的案情後,本院認為如刑事預審法官本人在該批示中表明上述檢察院的禁止措施非屬《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所泛指的真正扣押行為,而祇是會在「實質上產生扣押嫌犯在有關公司所佔股的效果」,那他便不得假借《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第6款的規定,去具體審議該舉措的合法性或避重就輕地「宣告有關禁止措施不應產生《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扣押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