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訴訟標的
指控事實的重抄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法醫鑑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2款
一、 如嫌犯在原審法院開庭審訊前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97條的規定),其刑事案的訴訟標的祇會由控訴書內的指控事實所組成,而既然原審法庭已在其裁判書內把所有指控事實認定為既證事實,那麼當然是「沒有重要之事實有待證明」了。
二、 同樣,既然原審法院認為控訴書內的所有指控事實均得到完全證實,那當然會在裁判書內的有關「已經證明之事實」的部份,把所有指控事實悉數重抄一次,以示有關事實經庭審後已如數得到證實。
三、 此外,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並無要求法院須在裁判書內具體寫明其審議證據的思路過程。
四、 嫌犯不得單憑自己對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所得出的事實審結果。
五、 當載於卷宗內的法醫鑑定判斷結果與法院的判斷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分歧,原審法院是無從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2款所指的「說明分歧之理由」的義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197條第2款
羈押法定前提的複查
聽取嫌犯意見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
理由說明
一、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7條第2款的規定並沒有硬性要求法院在重新審議有關適用羈押措施的法定前提之前,必須聽取已被羈押的嫌犯的意見,故一切均取決於法院是否認為在有關個案中有需要聽取在押嫌犯的意見。
二、 另由於該第197條第2款的規定並非強制性的法律命令,故當法院認為無聽取嫌犯及或檢察院意見的需要時,便毋須對這做法作出解釋。事實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的規定,法院祇須說明其對羈押前提複查所下決定的理由。
三、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祇適用於判決書的製作,而非針對一般的批示,故即使今被上訴的有關維持羈押的決定真的並不帶有理由說明,這毛病祇應歸納於《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的範疇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