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基本法》第7條
7月5日第6/80/M號法律
《土地法》
私有土地
國有土地
農用地
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地
利用權
取得時效
都市無主土地
摘要
一、 不得憑農用地已被證實以長期租借方式批予私人這事實,去斷言該土地已歸入私有土地制度。
二、 這是因為前「澳門地區」向私人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的行為,祇意味有關土地已被確定分配用於私人用途,而絕非代表該土地已轉入私有土地制度。
三、 如此,不得把私有土地的利用權與國有土地的利用權混淆。
四、 除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獲確認為屬私有財產制度下的土地(註:對這類土地,人們當然仍可繼續根據民事實體法的一般規定,因時效取得其物權)之外,祇有前「澳門地區」私產土地中的「都市無主土地」的利用權,才得成為截至1999年12月20日前獲法院宣告且祇可由法院宣告的因時效而取得的標的物――見《土地法》(即7月5日第6/80/M號法律)第5條第1款與《基本法》第7條首部份的聯合規定,另見與這等規定相對的《土地法》第6條第1款、第7條、第8條、第5條第3或第4款、第25條第1款a項和第30條第2款與《基本法》第7條首部份的聯合規定。
五、 「無主土地」是指在前「澳門地區」私產土地中,未曾獲確定分配用於任何公共或私人用途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