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340條
有利嫌犯的事實變更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少量販毒罪
一般預防
緩刑
摘要
一、 倘原審法院在綜合分析案中所有人證、物證和書證後,不信納嫌犯在庭審時前言不對後語地聲稱的事實版本的決定非屬明顯不合理者,則不會出現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瑕疵。
二、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和340條的規定,祇是針對所有不利嫌犯(而非對其有利)的事實變更(這立法精神尤見於第339條第2款的規定)。
三、 既然原審法庭已對本刑事案的訴訟標的作出完整調查,並在其判決書內列出既證事實和未證事實的範圍,其作出的有罪判決是不會沾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四、 基於少量販毒罪的一般預防需要,嫌犯不得獲准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