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07 231/200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
      羈押
      強烈犯罪跡象
      充份犯罪跡象
      控訴
      《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1款
      黑社會罪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29條
      《有組織犯罪法》

      摘要

      一、 即使嫌犯所涉及的罪行屬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所指的任一罪行,法院在決定羈押嫌犯前,仍須查究就有關罪行而言,是否存在著強烈犯罪跡象,但如屬《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特指的情況,則當然除外。
      二、 為支持控訴,祇須有「充份」犯罪跡象(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1和第2款的規定),故檢察院對嫌犯作出有關黑社會罪名的指控並不會導致把此罪的犯罪跡象自動轉為達至「強烈」的程度。
      三、 據此,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即《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的規定,當然亦須配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a項有關強烈犯罪跡象要求的規定。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07 111/200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07 202/200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5/2007 130/2007-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5/2007 52/200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不動產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1038條第1款
      共同協議廢止合同
      《民法典》第400條第1款
      自動續約
      單方終止
      預先通知
      《民法典》第1039條第1款
      法定最低要求
      《民法典》第1038條第2款
      意思表示
      法律結果
      勒遷之訴

      摘要

      一、 不動產租賃合同,作為有期限的合同,本應在原先協議好的租賃期屆滿後便告失效,但澳門《民法典》第1038條第1款把這自動失效的可能性排除。根據這法律條文的規定,如在「不動產租賃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者,合同即告續期」。
      二、 據此,除非雙方共同協議廢止租賃合同(見《民法典》第400條第1款所亦預見的情況),合同會於期滿後立即自動續期,但如任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出單方終止時,則不在此限。
      三、 而第1038條所指的單方終止,雖然因屬任意性或隨意性的單方終止而不需附具任何正當理由,但仍須預先向對方當事人提出。這是因為任何隨意性的單方終止必須附帶預先通知的制度,使受影響的一方能有最起碼的合理、充份的時間就合同不再自動續期這事作好準備,而這亦正是《民法典》第1039條的存在原因。
      四、 此外,即使雙方所約定的預先通知期和通知方式有異於第1039條的規定,任一方提出單方終止的意思表示的有效性仍須取決於有否滿足這條文就單方終止所定的最起碼預先通知期和通知方式。如此,一切純依協約雙方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和方式作出的單方終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凡不符合這法律條文的法定最低要求者,均不產生任何致使不動產租賃合同在期滿後立即告終的法律效力或結果。是故第1038條第1款所指的「按約定……之時間及方式」不得低於第1039條所定的最低要求,否則便須依從「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辦事。
      五、 另一方面,基於《民法典》第1038條第2款有關顯然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強制性規定,出租人無權在租賃期未足兩年前單方終止合同。
      六、 而第1038條第2款所指的單方終止,在配合立法者在同一條第1款所採用的「提出單方終止」的文字表述及在第1039條所設定的最起碼預先通知制度,祇可被合理解作屬不願合同自動續期的意思表示,而非單方終止合同的法律結果。故根據這條文的規定,出租人無權在不動產開始租賃日起計的租賃期仍不足兩年前提出單方終止合同這意思表示。
      七、 據此,涉案出租人在原定為兩年的租賃期屆滿的翌日,才有權合法和有效地發出單方終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此時涉案合同因出租人依法無權在租期未足兩年前提出單方終止,而已剛好依照《民法典》第1038條第3款的規定獲自動續期了。
      八、 既然被告在原告起訴時,是以經續期的租賃合同之名義使用涉案單位,原告實不得以租約已被出租人單方終止為由,對被告提出勒遷之訴,更不得以被告仍未遷離該單位為由,要求他作出種種賠償。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