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主題
執行之訴
澳門法院
執行管轄權
非「應在澳門履行」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典》第25條第1款
摘要
一、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5條第1款的規定,跟同一法典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和第25條第2款一樣,同屬涉及「執行事宜上之管轄權」的專有和自主法律規定,故當然專屬適用於本執行之訴。
二、 是故《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a項原屬對宣告之訴的一般規定,不可補充適用於執行之訴,而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釋法原則,同一法典第15條c項和第17條a項也不能適用於執行之訴。
三、 如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同一第25條第1款就執行之訴所定的一般性規定,凡出現未有特別規定之其他情況,且非屬本身第25條第2款所指的情況,澳門法院僅對「應在澳門履行」的債務具有「執行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