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97條第2款
羈押法定前提的複查
聽取嫌犯意見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
理由說明
摘要
一、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7條第2款的規定並沒有硬性要求法院在重新審議有關適用羈押措施的法定前提之前,必須聽取已被羈押的嫌犯的意見,故一切均取決於法院是否認為在有關個案中有需要聽取在押嫌犯的意見。
二、 另由於該第197條第2款的規定並非強制性的法律命令,故當法院認為無聽取嫌犯及或檢察院意見的需要時,便毋須對這做法作出解釋。事實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的規定,法院祇須說明其對羈押前提複查所下決定的理由。
三、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祇適用於判決書的製作,而非針對一般的批示,故即使今被上訴的有關維持羈押的決定真的並不帶有理由說明,這毛病祇應歸納於《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的範疇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