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逗留的特別許可
- 3月17日第4/2003號法律第8條
- 自由裁量權
- 司法審查
- 嚴重錯誤
摘要
一、按照3月17日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申請逗留的特別許可從來都不是行政當局受法律約束的行為,而是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中可能出現的結果之一。
二、為此只需考慮立法者在該第8條第1款中使用「可」字的表述。
三、本案中沒有嚴重錯誤,所以法院不得對不批准申請逗留特別許可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否則便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主題
- 請求
- 訴訟主體的文書中有錯誤、遺漏、不當情事及含糊之處時法院介入
- 起訴狀更正請求
摘要
一、在未經考慮上訴陳述書的內容及結論前,不應對上訴狀最後提出的請求作出識別和確定。
二、若訴訟主體的文書中有錯誤、遺漏、不當情事及含糊之處,而法院為了修正而依職權介入,則必須遵守反形式主義原則,即「唯利訴訟」和「有疑唯利審級能力」(行政上的司法爭訟中的根本原則),這樣才有可能審查案件的實體問題,確保「有效司法保護」。
三、若發現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內容含糊不清,及未要求上訴人說明自己的請求,則無理由駁回上訴人在傳喚被上訴實體答辯之前提出的更正請求。
主題
- 行政上之違法行為
- 時效(第52/99/M號法令第7條第1款)
摘要
已證實,當基於觸犯一項行政上之違法行為而作出開立處罰程序的決定,但該程序的時效期間已過,那麼最終處罰「違法者」的決定就是不合法,因此撤銷該決定是適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