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公職人員
家庭津貼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6條第6款b項
法理解釋
摘要
一、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6條第6款明文規定:「無從事有報酬職業之卑親屬如處於下列任一情況,賦予收取家庭津貼之權利;
a) 未成年;
b) 年齡介乎十八歲至二十一歲,而正接受高中或同等程度之教育;
c) ……。」
二、 就這b項的「至二十一歲」的文字表述是否僅指「至滿二十一歲前」還是亦指「至滿二十二歲前」的釋法爭議問題,正確的法理解釋應是「至滿二十一歲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