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嫌犯的身份資料
- 真實身份
- 具約束力的證據
- 非本義的移送卷宗
- 廢止無罪判決
- 科處刑罰
- 保障兩審級原則
一、任何嫌犯,尤其在司法訊問及審判時,必須聲明其身份,並且聲明其真實的身份。若不進行聲明,便會因違令而負上刑事責任;而不說出事實,則因虛假聲明而須負上刑事責任。
二、法院在作出審判後指無法確認嫌犯身份是不合法的,否則審判將因缺乏必要的程序而變為一個不合法或無效的刑事程序。
三、應推斷嫌犯的關於身份的聲明為真實,原因是嫌犯已受到刑事責任方面的告誡: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
四、除了嫌犯關於自己姓名的聲明外,還有其他證明可讓法院形成心證,如一般案件中的指紋記錄,嫌犯的相片,這些文書證明是一個真正的具約束力的證明,唯以文書證明虛假作為依據時才可推翻其證明力。
五、正是那個人在那個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情況下提交了相關旅行證件,並受到截查警員拘留,接著寫下身份資料並成為嫌犯,雖然不知道其真實姓名身份,但正是這個實質的人被確認了身份。這些事實要件是具約束力的證據。
六、若廢止無罪判決,上訴法院不可向因作出被指控罪行而應被判處的嫌犯科處一個具體刑罰,否則在全面調查及重新審查刑罰方面的第二級審查及審判權遭到剝奪。
- 勞動訴訟程序中的審判權限
在勞動性質的民事訴訟中,即使案件利益值高於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只要有人提出錄製證據的聲請,不管有否答辯,均由獨任庭法官,即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相關審判。
- 法院心證
- 指出被違反的規定
- 量刑
一、就心證而言,上訴人的意見或對證據的解釋以及自己得出的結論毫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在《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下形成的心證,它只有在違反法律確定的證據規則或一般經驗法則時,存在裁判無效的錯誤或瑕疵,才可被推翻。
二、當沒有在上訴理由闡述中指出被違反的規定時,上訴應被駁回。
三、根據《刑法典》第64條,應該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只要它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