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03 131/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降低司法費
      - 事實的法律定性

      摘要

      一、如果原審法院據以對嫌犯加判控訴書最初未指控的一項犯罪(但未事先警告可能能判處此罪)、所依據的最終視為獲證明的事實,與該公訴書描述者相同,上訴法院也得以檢察院未控訴的其他犯罪判處該嫌犯,只要在上訴審級中將這種不同法律定性告知該嫌犯/上訴人,且該嫌犯對此行使了辯護權。
      二、不論嫌犯/現上訴人是否有自發的悔悟、全部及無保留自認,在本案中不能對其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25條第2款c項規定的司法費減半,理由恰恰是至少涉及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一項加重搶劫的既遂犯罪。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03 153/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紀律程序
      - 權力偏差
      - 前提錯誤.違反法律或原則
      - 上訴所針對的行為的不可理解性/行為的理由說明

      摘要

      一、法院無權審查上訴人的辯護策略。確實,如果質疑的只是單純紀律處分引起的工作評核,或許應挑戰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該行為本身,證實作為工作評核評定前提和決定性因素的因果關係。
      二、權力偏差之前提是在法定目的與行政機構實際謀求的目的或真實目的之間存在著差異,為確定這種瑕疵的存在,必須進行三個工作:查明法律賦予自由裁量權時所謀求的目的(法定目的);調查導致作出有關行政行為的決定性原因(實際目的);確定這一目的是否同上一目的相吻合。
      三、如果既不陳述又不證實被上訴之行為的目的因自由裁量權行使(如紀律程序中的處罰行為產生之結果)而受到損害,則權力偏差之爭辯就不能成立。本案中正是如此。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此乃處罰行為之動機,就應該攻擊導致解職的措施行為。
      四、據以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違反法律一說是不成立的,因為如是自由裁量權,那麼考慮到存在著某些情況且對於此等情形之評估將導致行為人在多個可能做出的決定中選擇他認為最適合實現法定目的那個決定,法律也就不會允許該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最終這種假設的情形不存在,就違反法律的精神。
      五、在紀律程序中,證據評估和評價總有一個空間。確實,沒有證明被爭執的行為超越具體行使的自由裁量權內部和/或外部的限度,就沒有違反嫌疑人的辯護固有的規則或原則。
      六、紀律程序中辯護權與保障要求,構成適用處罰前提事實確定排除在“行政公正”之外,對這個問題之判斷可能在司法上訴範疇內意見不一致,法院可將其評估判斷淩駕於行政當局接受的看法。
      七、在用於說明致使行為人具有某種內容時,理由說明暗含兩種不同性質的要求:行政機構須說明作出決議的理由,說明發生的實際情況,將其納入法律條文,並引出相應的結果;另一方面,在自由裁量決定方面,解釋決定的原因,也就在於對採取的措施加以說明,使人們理解作出選擇時所考慮的利益和因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03 137/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上訴的上呈時刻
      - 《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2款

      摘要

      一、留置刑事上訴使其變成絕對無效用時,才可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2款立即上呈,因為這是一種無論結果如何,由於上訴留置,將在訴訟程序中不可能有任何效力之上訴,而不是那種在其理由成立之情況下能撤銷某種行為、甚至審判之上訴,因為這是遲延上訴自身的或正常的風險。
      二、換言之,留置上訴將使該上訴對上訴人絕對無效用,而非因其他原因(如訴訟經濟性或可能擾亂提起上訴程序),中間上訴方可即刻上呈。
      三、因此,相當於撤銷嗣後訴訟程序的相對無效用不足以支持上訴之立即上呈;情況必須達到這種程度:如上訴未被立即審理,將毫無用處。
      四、在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1款及第2款之情況下,中間上訴原則上應按第397條第3款結合第396條第1款,與終結案件的裁判提起的上訴一併上呈,並一併組成卷宗及審判,或者與其提起後之首個須即刻上呈的上訴合上呈 — 按《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准用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02條第1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03 115/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法僱用罪
      - 在提交簡易程序審判之前檢察院對嫌犯的訊問(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3條第2款)
      - 第2/90/M號法律第9條的適用範圍

      摘要

      一、檢察院將嫌犯提交審判之前作訊問,目的(只是)查明是否具備在簡易程序審判的前提。
      此乃立法者為避免在審判中才發現任何阻礙情節,或者卷宗宜以“普通程序”進行的任何情節而規定的“事務處理措施”。
      立法者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3條第2款中使用了“如認為適宜”一詞,因此,由檢察院就作出訊問的適宜性及適時性作出決定。根本不能認為,作出不予詢問之決定就是不遵守該規定。
      二、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9條處罰設立任何類別“勞務關係”之僱主,不論其“勞動合同”或“提供勞務合同”之性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03 88/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民事訴訟法典》第341條第1款
      - 公司決議之中止
      - 相當之損害

      摘要

      一、只要執行是持續或永久的,已在執行中的公司決議便可被中止。
      二、如果與《民事訴訟法典》第341條第1款最後部份之規定所要求的相反,申請中止公司決議者在其起訴狀中沒有首先證明執行該等決議將造成何等相當之損害,那麼絕不能下令作出有關的保全程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