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譯本)
- 事實上的事宜的不足
- 販毒
- 軟性毒品
(譯本)
一、如裁判書因未核定事宜而未載明對納入於設定罪狀的刑事規定是重要的一切事實,則才出現事實上的事宜的不足。
二、雖然法律未將硬性毒品(烈性或高強度毒品) 與軟性毒品 (安靜劑或低強度毒品) 區分,但在具體的刑罰幅度上應加以注意,因為鴉片對個人及社會的遺害甚大。
三、如販毒者被發現攜帶用作交易的大麻超逾2公斤,則無理由依該標準解釋任何寬容。
(譯本)
- 刑法的適用
- 減輕情節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暫緩執行刑罰
(譯本)
一、如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的犯罪的任何實施行為均未在澳門作出,則按<<刑法典>>第7條的規定不可適用本地的刑法。
二、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捕的持有及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的無證者向刑事起訴法官作出的單純自認,具有極微的減輕價值。
三、行使<<刑法典>>第66條所指的特別權能,是以在犯罪之前、犯罪時及犯罪之後的大量情節可明顯減少罪過、不法性或處罰需要性作為前提。
四、<<刑法典>>第66條第2款以舉例方式列舉該等情節。
五、如證實僅對事實作譴責便起阻卻再犯罪的作用,則才可命令暫緩執行刑罰。
(譯本)
- 收容非法移民罪
- 義務衝突
(譯本)
一、行為人在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而在其履行上互不相容的義務,且履行其中一個義務便會違反另一或另一些義務時,方有義務衝突情況出現。
二、在澳門不收容作為非法移民的妻子的義務,與居住於澳門且享有往返中國/澳門自由的丈夫須履行的夫妻同住義務之間不會有衝突。
(譯本)
- “綁架” 及 “勒索” 罪
- 犯罪的 (真正) 競合
- 量刑; 特別減輕
(譯本)
一、 “綁架罪與勒索罪之間不存有任何表面競合,而是在這兩個法定罪狀之間存有一個真正的實質競合,因為該兩個法律規定所保護的法益各異 - 其一為財產 (在勒索的情況) ,另一為人身自由(在綁架的情況)” 。
二、 為 “特別減輕刑罰” 而適用<澳門刑法典>第66條的規定,這不是自動的。
因此,在事實的不法程度強烈及行為人的罪過嚴重的情況下,例如在綁架罪及勒索澳門幣五百萬元的罪所發生的,不應行使特別減輕的權能。
(譯本)
- 司法上訴
- 訴訟程序的無效
(譯本)
一、司法上訴只旨在獲取得一行政行為的撤銷、宣告無效或宣告不存在,而非旨在單純宣告其違法以便在隨後提起的訴訟索取損害賠償。
二、除撤銷行為或宣告行為無效的請求外,不得在司法上訴上附帶其他的請求。
三、如擬終止行為的效力及恢復假使該瑕疵未被沾染即應有的狀況,則方有理由繼續進行上訴的程序。
四、行為的反射、並行或間接效力,尤其是可彌補的損害,可在獨立於所提起或繼續進行的司法上訴的另一訴訟中獲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