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2/2001 9/200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所得補充稅
      - 商業簿記
      - 憑跡象課稅的方法

      摘要

      (譯本)

      一、作為一個稅種,所得補充稅用以向自然人及法人的總所得徵收稅項。
      二、法人的總所得是該法人所從事的商業或工業的年度利潤。
      三、A組納稅人是以應有方式編制的帳目實際確定的利潤為基礎。
      四、商業簿記,雖然沒有完全的證明力,但產生可予推翻的推定,這並不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法律的一般原則或任何規定。
      五、商業簿記的真實性僅可透過針對其一切簿冊所作出的查核或審計予以推翻。
      六、在帳簿帳目編制不合乎規範或在出現不能直接及即時得出有關利潤數額的情況下,才可向A組納稅人採用憑跡象課稅的方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2/2001 144/200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譯本)

      - 審理瑕疵的次序
      - 形式上的瑕疵
      - 紀律程序
      - 控訴的變更
      - 不可補求的無效

      摘要

      (譯本)

      一、審理不遵守主要手續的形式上的瑕疵,可在審理違反法律的瑕疵之前作出,這有效保護受損害的權利和利益,因為不容許即時、自動重新提出有關行為。
      二、刑事訴訟程序不是紀律程序的補充程序。
      三、然而,在法律無規範的情況中,應找出一個與刑事程序法的一般原則相適合的解決方法。
      四、辯論原則適用於紀律程序。
      五、紀律程序的控訴書應載明所違反的法律規定及可對嫌疑人行為科處的一項或多項處罰。
      六、在處罰批示上將違法行為變更為較控訴書所載明的違法行為更重時,應事先再次聽證嫌疑人。
      七、未聽證嫌疑人構成在紀律程序上不可補救的無效,從而使處罰行為因不遵守一主要手續而染有形式上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2/2001 206/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勒索罪
      - 質實得利
      - 犯罪的既遂
      - 取去文件罪

      摘要

      (譯本)
      一、由於屬結果犯,所以發生或實施使被脅迫者或別人的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的時刻對勒索罪的既遂是重要的,反之,勒索者 (或第三人)獲實質及不正當得利的時刻是不重要的。
      二、行為人用暴力從被害人身上奪取身份證明文件以迫交出金錢的行為不構成<<刑法典>>第248條所規定及懲罰的取去文件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11/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刑事上訴
      - 上呈時間
      - 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

      摘要

      (譯本)
      一、除<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況外,“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上訴亦應立即上呈”;(參見第2款)
      二、被留置的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應指留置上訴引致在訴訟案中不能產生在上訴理由成立時的任何效力的情況,即儘管上級法院的裁判對上訴人有利,上訴人仍不可利用該裁判。
      三、如在 “適時” 審議上訴及其理由成立之後可使一切沾有瑕疵的行為或其附帶的行為均變為非有效,則留置上訴就不會使該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3/2001-A 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譯本)
      - 法官的拒卻
      -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衝突

      摘要

      (譯本)
      一、聲請法官拒卻,旨在基於重大及嚴重的原因使人對法官之公正無私不予信任而拒卻該法官之介入。
      二、在任何情況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衝突本身並不引致法官與嫌犯之間的任何衝突,所以當涉及與嫌犯之間的衝突中能顯示法官缺乏中立及公正無私的情況,方可以此作為拒卻附隨事項的依據。
      三、為了提出拒卻法官的依據,應在審議的訴訟情況中對獨立性及公正無私的缺乏作客觀及具體的評估,即應該存有具體材料 , 其容許得出 “法官已取得或表露出客觀地顯示其獨立性及公正無私明顯受到影響的意向” 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