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1 111/202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層壓式傳銷”罪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
      澳門特區法院的審判權/管轄權

      摘要

      一、即便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不得對被爭議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但由於本案涉及的是“澳門特區法院的審判權/管轄權”,那麼應受理上訴並對這個“問題”作出審理及裁決。
      二、“金融金字塔”是一種建立在以“通過招攬新成員而獲得回報”為(主要)目的,即通過“加入生意的入場費”而獲得回報的商業騙局之上的商業模式。
      由於每位新成員都會進行一筆初始投資,所以下層成員在不斷供養著上層成員,使金錢向頂部上升。
      這樣,使生意得以維持的“方式”其實並不是出售產品或服務,而是新成員的加入,這些人在加入時需作出“財務貢獻”。
      隨著這種組織架構規模的不斷擴大,它最終必然會因不可持續而終結,因為最終(絕對)不可能向所有人支付回報,成員數量變得如此之大,以至於支付回報變得不再可能,只有位於頂部的人才能夠賺到錢。
      三、澳門《刑法典》第7條規定:“行為人作出全部或部分行為之地,即使係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作出行為者,或如屬不作為之情況,行為人應作出行為之地,均視為作出事實之地;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亦視為作出事實之地。”
      澳門立法者通過這項規定採納了一項寬泛的標準,既考慮行為的作出地,同時亦考慮結果的發生地,我們習慣上稱之為混合標準、多邊標準或無所不在的標準。
      四、立法者在規範“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的問題時採用了多種理論相結合的做法,即綜合了活動或行為理論【行為人實行犯罪過程-作為(或不作為)-的地點為犯罪地點】;效果理論(犯罪結果產生的地點為犯罪地點);以及中間效果理論(犯罪在行為人的動能達到其客體或觸及被害人時發生)。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