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對上訴案的審判範圍
上訴問題
上訴判決無效爭辯機制
終審判決
一、 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具體主張的、且同時在該狀書的總結部份內有所提及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
二、 嫌犯不得利用上訴判決無效爭辯機制,來質疑上訴庭已就其當初提出的上訴所發表的審判結果。嫌犯有權不接納上訴裁判依據,但就不得在適用於本刑事案的兩審終審制度下,奢望上訴庭可應其上述無理的爭辯請求,推翻已作出的終審判決。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上訴人是本澳居民,擁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但卻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上訴人利用其職務之便,在未經物主同意的情況下共十次取走屬於其僱主之相當巨額之財物。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犯罪情節亦是嚴重,最終是以連續犯的方式而被判處的,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受害人財產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及特別預防的需要。
緩刑 說明理由的義務
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實際執行是一般規定,而緩期執行才是例外情況。法院在按照一般規定判處時無需作特別說明,而只在決定緩期執行有關徒刑時才須要說明相關理由。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過重
- 緩刑
- 再次調查證據
1. 原審法院指出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的解釋並不合理,其帶上口罩坐在司機位後面位置,以及當時身無分文的行為亦不尋常。另外,受害人的聲明結合途人的證言,以及受害人的傷勢亦與其描述吻合。因此,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採信受害人的證言,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搶劫罪的事實做出判斷,有關的認定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之處。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搶劫罪,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一年徒刑,約為抽象刑幅的五分之一,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沒有減刑的空間。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儘管其他案件的罪行與本案的並不相同,但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4. 根據本裁判第1點所述理據,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