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連續犯
- 量刑過重
摘要
1. 本案中,原審法院已經對控訴書內的事實作出調查,而上訴人亦沒有提交答辯書或事實以作調查,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相關被害人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加重盜竊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雖然上訴人每次均以相同手法進入他人屋內盜竊,但每次實施犯罪在時間及空間上均沒有聯繫,且每次的受害人及住宅單位並不相同,上訴人首次盜竊行為的成功並不構成其第二次和之後的盜竊行為的外在誘因,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
4. 上訴人所觸犯的各項盜竊罪均是以《刑法典》第198條第二款f)項,配合第196條f)項(三)目的加重情節作為歸罪的主要理由,即是說,是犯案的手段及使用的工具作為加重處罰的原因,並非以被害人損失的價值為準,因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各項罪行判處相同的刑期亦無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