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量刑過重
摘要
1. 上訴人在作出給付時,是有意識地希望以金錢給付交換一個有別於其他投考人的“特別對待”。同時,亦清楚知道這種對待必然會促成證人有可能違反作為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上應有的客觀公平義務。
2. 雖然上訴人極力試圖對“多多關照”這句話作出合理解釋,但始終解釋不了一個事實,就是只要證人因收下金錢而在監考上對上訴人作出任何有利及有別於其他投考人的評判標準,都是違反了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上應有的公平原則及客觀原則。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被判處七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主題
工作意外
遲延利息
摘要
1. 在勞動關係中,雖然僱主已向保險實體購買工作意外保險,但由於無法證實前者的員工(受害人)受該保險合同所保障,因此不能認為有關工作意外之責任已移轉予保險實體。
2. 儘管受害人本身患有頸椎疾病,但並未能證實其在工作意外發生前已處於無能力的狀況,即是處於長期或暫時失去工作或謀生能力(見第40/95/M號法令第3條g)及h)項),因此在計算有關彌補時,不應考慮同法令第9條第2款的規定。
3. 除非債務未作結算,否則根據《民法典》第794條第1款的規定,在司法催告債務人後,則構成遲延。
4. 在本個案中,由於受害人已在起訴狀中對債務作出結算,因此按照上述規定,有關遲延利息應自傳喚責任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