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判決無效、試行調解、自由心證
摘要
- 倘在原審判決中已詳細列明所有獲審理查明之事實,被告就原審判決沒有說明事實依據這方面的指控是明顯不成立的。
- 雖然原審判決較為簡單及沒有說明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但僱主須向僱員支付薪金已是人所共知的義務,故即使原審判決沒有指出相應的法律依據,也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指的判決無效。
- 考慮到有關當事人為非澳門居民,在未能對其作出通知,以及《勞動訴訟法典》第27條第4款明確規定試行調解只進行一次,除非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再次試行調解,且有充分理由令人相信調解仍有可能成功的情況下,不須亦不能再次進行有關試行調解,茲因該措施是明顯不可行的,不能達到立法者設立強制性試行調解的目的。
- 法院根據勞工局的調查結果(即使該結果主要是基於原告們的聲明而得出)進一步認定工人們的入職及離職時間、薪金、欠付賠償的性質及金額等事實的做法並沒有違反法定的證據自由評價原則及一般經驗法則。
主題
《刑法典》第311條
抗拒罪
施以暴力
普通傷人
摘要
《刑法典》第311條的抗拒罪罪狀中所指的「施以暴力」情況應被解讀為已包括了一般的普通傷人情況。由於本案中的受害女警被嫌犯咬傷的傷勢非屬重傷而僅屬普通的傷勢,所以法庭不得加判嫌犯亦同時對該名女警犯下了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