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15 708/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吸毒工具

      摘要

      1. 從已證事實中確認,上訴人持有氯胺酮準備出售給B,即是,上訴人持有上述毒品的目的是提供給他人,並非純粹為個人吸食。
      因此,上訴人的行為,雖然仍未將毒品出售給B,亦已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的規定,有關非法持有的行為已屬既遂的犯罪行為。

      2. 上訴人持有錫紙、透明吸管及一個盛有液體的膠樽,樽蓋上插有兩組吸管,其中一支吸管附有一張錫紙,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上訴人明知不可仍持有上述工具用作吸食毒品的器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不能作出懲罰。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15 376/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15 508/201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15 498/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15 457/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分居
      主觀要素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的規定,以事實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除了要主張及證明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外,還需要印證雙方或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圖。
      2. 針對主觀要素方面,其涉及內心及情感方面的事實,很多時候不再共同生活的想法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產生的,很難確定出一個準確的時間點,因此在認定主觀要素方面,應以整體事實為基礎,再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加以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再沒有共同生活的意圖。
      3. 我們認為法律並無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必須持續兩年,離婚請求才得以被裁定為理由成立。
      4. 事實證明原告自2011年起再無回到家庭居所,同時亦證實原告跟另一女子發展婚外情,且前者再沒意願與被告重拾夫妻生活。
      5. 綜合分析有關狀況,再依據一般經驗法則,我們相信原告決定離開家庭居所的原因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關係已走向破裂。

      6. 針對本具體個案而言,由於原告與被告因夫妻關係破裂已沒有共同生活,有關狀況已持續超過兩年,且至少原告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因此我們認為在符合事實分居要件的情況下,得裁定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理由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