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288/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587/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1017/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在緩刑期間,雖然上訴人堅決否認再次吸毒,但是在多次尿檢測試報告中被驗出含有違禁藥物成份,亦未能解釋相關原因,因此,可以認定上訴人多次作出了違反義務的行為,亦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16 256/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16 245/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儘管在相關證人的聲明內沒有指明是上訴人本人招攬他們偷渡,但是,從上訴人在案中的參與、收取金錢、駕駛車輛接載、甚至駕駛船艇接載相關人士的行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同伙等人成功招攬相關偷渡人士並沒有任何錯誤。
      至於上訴人駕駛的纖維艇已進入澳門習慣管理水域這一事實,根據負責救援及調查的海關關員在審判聽證中所作聲明已足夠認定相關事實。

      2. 上訴人聯同他人招攬涉案的各名偷渡客,並負責駕車接送到他們到海邊,以便由上訴人的同伙駕駛纖維艇將各名偷渡客運送至本澳。其後,因其同伙所駕的纖維艇發生故障,上訴人便與另一同伙啟動另一艘纖維艇前往接載該等偷渡客,並駕駛該纖維艇向路環方向駛去、進入澳門習慣管理水域及航行至路環原威斯汀酒店哥爾夫球場對開海面。由上述事實中,可見,上訴人是不僅以共犯身份參與了有關的協助偷渡活動的多個步驟,其所駕駛的纖維艇亦接載著涉案的偷渡客進入了澳門習慣管理水域,因此,並非如其所指稱的僅以從犯身分或犯罪未遂方式觸犯所被指控的五項協助罪。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四項協助罪,每項判處二年三個月徒刑;一項協助罪,判處五年六個月徒刑;以及一項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判處二年徒刑。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
      在競合方面,上訴人合共被判處八年六個月徒刑,原審量刑判決亦符合了《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不存在修改任何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