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假釋
上訴人近期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已向良好的方向發展,同時需注意批准假釋與不批准假釋之間其實只相差大概一個月的時間,公眾都會認同和接受批准假釋。因為這一個月時間對於達到社會期望來說,實際意義已不大,但對於一個在囚人士來說,一個月能回復自由的時間確實是意義非常深刻。
- 附加刑
- 緩期執行的附加刑
- 可接受理由
- 法官的自由衡量
1.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法律賦予法官完全的評價、衡量和決定違法者具有的要求緩期執行禁止駕駛的懲罰的理由“可接納性”。
2. 對此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評斷必須以客觀事實為標準,但是這種主觀衡量的決定,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原審法院的衡量有明顯的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3 禁止駕駛可能會,也肯定會給上訴人的日常工作帶來不便,但是這不是法律所要考慮的原因。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給生計甚至家人帶來的不便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販毒罪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 收留罪
- 實際競合
- 量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所懲罰的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行為罪的客體“器具”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能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
3. 上訴人也是因為處於在澳門非法逗留的狀態而成為第三嫌犯的收容罪的對象,再者,第三嫌犯所看管的具有非法旅館性質的出租房有決定權,並且已經被以此罪名判處,所以,上訴人收留妻子的行為不構成收容罪的客觀要件。
4. 法院在量刑時在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 羈押
- 最長期限
- 犯罪集團罪
1. 如所歸責之犯罪係以暴力實施,且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八年之徒刑,則法官應對嫌犯採用羈押措施。
2. 凡犯罪涉及侵犯生命、身體完整性或人身自由,或犯罪中有作出該侵犯者,均視為以暴力實施犯罪。。
3. 即使不屬於以暴力實施的犯罪,但只要可判處八年以上的《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3款所列擧的犯罪,法官同樣應對嫌犯採用羈押措施。
4. 《刑事訴訟法典》第1條第2款將這些列舉的罪名歸納為三類:恐怖主義犯罪、暴力犯罪和有高度組織之犯罪,他們的適用完全是在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程序的規定需要將這幾類犯罪列為同一類犯罪裏面進行考慮之用,第193條規定的罪名正是這方面的考慮。
5. 在這裡,法律所著重考慮的是這些犯罪本身的共通點,就是對社會的極大的危害性。如申請人被原審法院判處觸犯《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和處罰的“犯罪集團”的罪名,其本身就因以犯罪為目的所組成的集團,而與生俱來的具有對社會的極大危害性,無需考慮其犯罪的目的是否真的實施了具體的暴力的犯罪。
6. 《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和處罰的“犯罪集團”的罪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條第2款所規定的罪名,而被判處觸犯此罪名的申請人的羈押的最長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99條第2款的規定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