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刑罰競合
摘要
可以說,《刑法典》第72條是一補充規定,即是儘管符合第71條所規定的競合條件,但是第二個案件的法庭並不知悉第一個案件的判刑,因此沒有適時地對兩案刑罰進行競合。在這情況下,根據上述第72條規定,儘管在判刑確定後,若果符合第71條所規定的條件,法庭仍然可以將兩案刑罰進行競合。
換而言之,有關刑罰的情況仍然需要滿足《刑法典》第71條所規定,即是在兩案的犯罪事實與判決確定的日子之間,必須有時間上的交集,才可對兩刑罰進行競合。
主題
社會房屋、逗留
摘要
- 設置社會房屋的目的是讓經濟狀況薄弱且居於澳門的家團能以較低廉的租金獲得安居樂業之所。由於涉及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運用,立法者對承租人設立使用限制,僅讓獲得批准之人士在相關單位內逗留。
- 即使臨時逗留,也須得到房屋局的批准(見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3條第2款之規定)。
-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1條第1款所規定“逗留”一詞是指“在社會房屋內留宿及把該社會房屋用作日常起居生活的據點”。
- 倘證實了司法上訴人的女兒和外孫每月約有2星期在相關單位內留宿,且該單位內有一張專為彼等而設置的雙層床及在衣櫃內發現彼等的衣物,那足以證明司法上訴人的女兒和外孫是以該單位作為日常生活的據點,並不是單純或偶然借宿於相關社會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