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
- 不能工作證明
- 病假單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上訴人在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書中附加了一系列的文件,包括第128頁至148頁由鏡湖醫院開出的自2006年12月13日至2008年2月24日共41張每張為期5天(有的兩張之間最多斷一天)的病假條。被告保險公司在答辯狀中沒有質疑民事原告所提供的那些病假單的證據的內容。本院認為,將案件的所有事實聯繫起來根據經驗法則,很難讓人相信上述以私文書形式出現的文件是毫無意義的,原審法院在沒有任何的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單純用“不能證實一直無法工作”一句話就否定了該等文書的意義,是明顯不妥的,明顯違反了一般經驗法則,因此,原審法院的判決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在審理證據中存在明顯的錯誤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