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吸毒工具
- 量刑過重
摘要
1. 考慮到有關鍚紙是可消耗的,並不具有第17/2009號法律第15條所規定的器具或設備的耐用性,而打火機亦不僅用於吸食毒品用途,故此,有關用具並不應視為第17/2009號法律第15條規定的器具或設備。因此,兩上訴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相關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應被開釋有關罪名。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有關所有對兩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兩名上訴人多次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以及毒品的數量,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A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八年十個月徒刑,對上訴人B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七年十個月徒刑,有關量刑並不過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來澳工作期間,犯下多項罪行,其以暴力手段奪取受害人的性命,相關行為對社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危害。上訴人三案合共觸犯多項罪行,尤其是加重殺人罪,其犯罪情節十分惡劣,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相當巨大的負面沖擊,對相關受害人的生命權造成了永久不能逆轉的傷害,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雖然上訴人在近期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