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事實篩選之增加、合同條款的解釋、合同不履行之抗辯、遲延利息的計算
摘要
- 雖然被告請求增加待調查事實的聲請不正確(理應請求列為已證事實),且有關事實陳述方式與反訴中的陳述方式明顯不同,但此並不阻礙原審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及第430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否則將無法審理被告該反訴請求是否成立。
- 《民法典》第228條的規定如下:
-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含義,以一般受意人處於真正受意人位置時,能從表意人之有關行為推知之含義為準,但該含義未能為表意人所預料係屬合理者除外。
- 如受意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正意思,則表意人所作之意思表示應以該真正意思為準。
- 在原告沒有履行在保固期內的維修工程的前提下,依照《民法典》第422條的規定,被告在有關維修工程完成前,得拒絶作出其本身之給付。
- 由於原告不履行其義務在先,導致有關維修工程需另找他人進行,而相關費用仍未計算出,故應按照《民法典》第 794條第4款的規定處理,即在結算後才開始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