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8/2017 60/2015 由該法院作為第一審級審理的案件
    • 決定

      不受理被告提起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備註 :主審法官宋敏莉法官於2017年8月15日所作之批示。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7 60/2015 由該法院作為第一審級審理的案件
    • 決定

      合議庭作出如下決定:
      1.宣告被告被起訴的1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3項普通詐騙罪及20項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權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
      2.被告被起訴的2項普通詐騙罪、1項濫用職權罪及7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罪名不成立,宣告其無罪。
      3.被告被起訴的其餘48項濫用職權罪與其就相同事實而被起訴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巨額加重詐騙罪、詐騙罪或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構成表面競合關係,故對被告不作獨立處罰。
      4.認定被告被起訴的絕大部分事實屬實,相關罪名成立,並判決如下: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9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特別專項撥款),每項判處3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4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使用罪(王顯娣公車私用),判處5個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王顯娣薪酬福利),每項判處4年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3項巨額加重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2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王顯娣電話費用),每項判處9個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1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沉香),判處3年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9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教員休息室),判處6年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9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檢察院招待所),判處5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北歐旅行),判處2年6個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和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5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判處13年6個月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9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獲多利16樓租金),判處4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4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清潔滅蟲服務合同(2項);裝修及雜項維修服務合同(2項)】,每項判處3年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67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22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及2項普通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0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清潔滅蟲服務合同(6項);冷氣系統維修保養合同(2項);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合同(1項);電腦設備保養合同(1項)】,每項判處6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46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清潔、滅蟲服務合同(4項);金屬探測儀保養合同(1項);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合同(1項);消防設備購買、維修及保養合同(4項);訂購資訊設備合同(1項);裝修及雜項維修服務合同(23項);官邸雜項維修及保養合同(1項);購買及訂造合同(3項);公關服務合同(8項)】,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100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及8項普通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7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清潔滅蟲服務合同(7項);花卉購買及保養服務合同(6項);金屬探測儀保養合同(1項);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合同(1項);消防設備保養合同(2項)】,每項判處3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43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詐騙罪【清潔滅蟲服務合同(4項);白蟻防治合同(2項);傳真機購買、維修及保養合同及碎紙機、碳粉購買合同(22項);花卉購買及保養服務合同(5項);官邸清潔類服務合同(10項);消防設備購買、維修及保養合同(10項);訂購資訊設備合同(21項);裝修及雜項維修服務合同(90項);購買及訂造合同(48項);公關服務合同(223項)】,每項判處5個月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99項普通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詐騙罪【白蟻防治合同(10項);傳真機維修保養合同(1項);花卉購買及保養服務合同(1項);發電機保養合同(1項);電話交換機維修保養合同(1項);搬運服務合同(1項)】,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379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裝修及雜項維修服務合同(133項);官邸雜項維修及保養合同(19項);購買及訂造合同(89項);宣傳紀念品合同(29項);LED顯示屏購買及保養合同(8項);防彈玻璃檢測合同(3項);公關服務合同(98項)】,每項判處1年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1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3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及92項普通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96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傳真機購買、維修及保養合同及碎紙機、碳粉購買合同(2項);訂購資訊設備合同(79項);裝修及雜項維修服務合同(3項);購買及訂造合同(3項);公關服務合同(9項)】,每項判處1年徒刑;
      - 被告被起訴的55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以及在庭審過程中通知可能轉變法律定性的2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34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及5項普通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5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清潔滅蟲服務合同(5項);花卉購買及保養服務合同(1項);快圖像系統保養合同(1項);遠端監察服務合同(2項);官邸雜項維修及保養合同(1項);微縮攝影工作外判服務合同(3項);LED顯示屏購買及保養合同(2項)】,每項判處3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49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和第3款及第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所規定的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1年徒刑。
      數罪並罰,合共判處被告21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5.裁定民事賠償請求絕大部分訴訟理由成立,判決如下:
      - 被告何超明獨自向檢察長辦公室支付澳門幣18,367,439.64元。
      - 被告獨自或與王顯娣(如也因相同事實而被司法裁判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起以連帶方式向檢察長辦公室賠償澳門幣4,323,629.40元。
      - 被告獨自或與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及李君本(如也因相同事實而被司法裁判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起以連帶方式向檢察長辦公室賠償澳門幣3,327,804.00元。
      - 被告獨自或與黎建恩、陳家輝、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李君本及林浩源(如也因相同事實而被司法裁判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起以連帶方式向檢察長辦公室賠償澳門幣49,902,265.40元。
      上述賠償附加自本裁判書作出之日起計的法定利息,直至完全支付為止。
      6.根據《刑法典》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被告取得的澳門幣1,188,900.00元的不法利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7.根據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被告擁有的澳門幣12,104,309.66元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若不能完全實現將上述財產充公,被告須以其合法財產作出支付。
      8.將案中扣押的港幣331,000.00元充公,以抵銷上述被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財產的部分金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16 60/2015 合議庭普通刑事案
    • 決定

      合議庭決定拒絕被告所提出的聲請,因明顯無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