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10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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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0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欠缺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過重
       扣押物處理

      摘要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有關說明判決依據的規定,並非要求法庭須就每一點既證事實及或未證事實指出其心證的形成過程,而是須指出判決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依據、並列出用作形成心證的證據。(詳見中級法院第13/2021號案件合議庭裁判)。
      二、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三、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四、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五、物件喪失事宜,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規定,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物件,或該不法事實所產生之物件,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因此,物件喪失宣告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犯罪工具,即用於或預備用於犯罪之物件以及犯罪產生之物件;因性質和犯罪情節,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用於再犯罪之危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