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26 903/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執行程序中對債權人的傳喚;欠缺執行名義;可要求履行的債務;既判案。

      摘要

      1. 儘管本執行程序所查封的款項是源自另一執行程序中的司法變賣所得的餘款,鑑於有關款項性質上不屬薪俸、補貼金或定期金,且有關價值絕非低微,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5條,以及第756條第1款規定的相反解釋,原審法院命令進行傳喚債權人的程序,並無不妥。
      2. 本案中,請求執行人主張根據載於卷宗之合同(其以此作為本案執行名義)上所載條款,一旦有關抵押物已被他人進行了假扣押,該情況構成前述條款中所指的停止條件,導致債務立即到期。
      3. 被執行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03條規定所欲提出的問題是:有關假扣押其後被法院所解除,且有關決定亦已轉為確定,故此,在上指合同所載條款的前提已不存在下,請求執行人欠缺執行名義。
      4. 在執行之訴中,請求執行人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以及倘有執行名義之上所記載的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屬不同問題,前者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及續後條文予以判定,而後者在本案中,是須按照同一法典第688條予以判定。
      5. 被執行人所提出的問題並不構成執行名義的欠缺,而是與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相關,惟有關問題早前已在異議中全部被法庭裁定為不成立。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與債務是否可被要求履行相關的問題已在異議程序中處理,原審法院不得在本案中作出與之相反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