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緩刑
- 扣押無效
1. 雖然原審法院沒有把第七嫌犯所提出的答辯事實遂一列入未證事實部分,但是,原審法院的行文已是顯示在審判聽證中,原審法院已將上訴人提交的答辯事實作出辯論和審查,亦將有關事實視為未證事實。
因此,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了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關於第六至第十嫌犯被控告的事實:根據卷宗所得之證據,特別是獲宣讀的相關嫌犯的聲明、證人C的聲明,跟蹤措施等證據,得以證明屬實。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而對兩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4. 根據原審法院已證事實,特別是第12、13、14、15、16、24、26、27、90及91點,上訴人B(第七嫌犯)為取得不正當利益,在自願、故意及有意識情況下,與他人共同協議,分工合作,為在澳門賣淫的韓國女子招攬客人,並以一條龍的方式安排、接載賣淫女子到不同酒店從事賣淫活動,從中謀取不法利益。
5.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兩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6. 根據已證事實第26條,警方在第七嫌犯租住的單位內搜獲的現金與賣淫活動有關,因此,符合了《刑法典》第101條規定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