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1000/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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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5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240/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嫌犯聲明的宣讀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辯護人在訴訟中,尤其是在嫌犯缺席審判的情況下,是以最大程度保障及維護嫌犯最大訴訟利益的,因此,正如在中級法院第455/2016,697/2017號合議庭裁判中(包含表決聲明),提及既然辯護人能有權利“代表”嫌犯要求宣讀聲明(所指的是終審法院第13/2000及第8/2005號合議庭裁判所涉及的情況),理應同樣有權要求“不宣讀”聲明。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考慮到證人的證言及卷宗的資料(由於辯護人不同意宣讀兩名嫌犯的聲明,故此,案中源於兩名嫌犯的聲明,在未允許宣讀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心證的依據),而關於限制被害人C行動自由的指控,考慮到從現場錄影所拍攝的影像所見,兩名嫌犯與被害人C多次進出酒店房間,還一同前往賭博,因此,原審法院對於兩名嫌犯有否真的限制被害人C的行動自由,仍存有一定的疑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68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犯罪預防
      - 緩刑

      摘要

      1. 法律賦予法官在這方面自由審理以及衡量行為人的人格特征以及對犯罪預防的價值判斷的自由,而上訴法院的介入,因原審法院的結論乃經過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審判活動的過程而形成,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價值判斷明顯有錯或者得出的結論明顯無法接受的情況。
      2. 《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監禁的具義務性權力,條件是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其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之威懾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並且所科處的刑罰不超逾3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9 1129/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職務之僭越罪
      - 共同犯罪中的公務員身份
      - 「職務之僭越罪」及「濫用職權罪」的競合關係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與行為人的身份無關,但在若干情況下,法律將“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規定為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即使其中一人或多人本身不具備該等特別身份或特定關係,仍以身份犯的共犯論處。
      2. 以身份犯的共犯論處的關鍵在於以該等“身份”進行犯罪活動存在於彼等的犯罪意圖之中,並不存在行為人“另有意圖”。
      3. 《刑法典》第64條對選擇刑罰種類作出了規定。按照該條文規定,僅當非剝奪自由之刑罰未可適當或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時,法院方可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而具體量刑方面,《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按照該等條文規定,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刑事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4.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謹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