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從犯
- 勒索罪 加重情節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從已證事實可明顯反映,上訴人與第二、第三及第四嫌犯是有計劃地實施犯罪,並且是各施其職,各人在計劃中都有自己要負的責任。不論從主觀上或客觀上,各人都是為着實施同一個犯罪計劃,只要缺少任何一人的參與或任何一個環節的遺漏,整個犯罪計劃會變得不可行。同時,上訴人的參與亦不應視為從犯,因為從犯本身不直接參與犯罪,但在明知對方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換言之,從犯並不掌握犯罪計劃的關鍵,明顯地,依據本案的狀況和情節,上訴人並不屬從犯。
3. 根據有關事實,上訴人及其他嫌犯是透過發訊息及傳送被害人的照片及視頻短片予其家人及朋友,以及以傷害被害人作威脅,從而以要求他們向上訴人轉帳。
雖然證實了當時第三嫌犯身上持有電槍這一禁用武器,但有關武器是用於強迫及傷害B的,並不可能對被勒索者本人構成威脅或產生任何危險;四名嫌犯是透過發送訊息被害人照片及短片予被勒索者們,真正對他們構成威脅的是被害人的照片及短片及被害人被傷害的可能,而被勒索者並未直接被相關武器所威脅。
假釋條件
一、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條件為:被判刑者服刑達所獲徒刑刑期之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
三、 假釋的實質條件,須從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進行考慮。在特別預防方面,有實質之依據,得以判斷被判刑者真誠悔改,且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四、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不能孤立被判刑者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被判刑者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五、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應考慮被判刑者的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惡害是否已經得到適當程度消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即:是否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六、上訴人所觸犯的均為針對財產之犯罪,雖然賠償相關被害人的財產損害不是假釋的前提,但是,有否積極、主動及竭盡自己能力作出有關努力,是其認罪、悔罪的重要表現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