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上訴人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表現出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反之亦然。
二、考慮到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偷渡行爲屢禁不止,誘發的其他犯罪及嚴重社會問題,對澳門的社會安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本澳需要加強預防類似協助他人偷渡的罪行的發生,以維護本澳的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
三、雖然上訴人在二年多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及人格有正面發展,但是,鑒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衝擊了市民安居樂業之樸素期望,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故此,上訴人不符合假釋必需的普遍預防之要求。
主題
債務的認諾、舉證責任倒置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及同一法典第335條第2款之規定,應由被執行人去提出及舉證相關《聲明書》內容不符合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
- 倘原審法院篩選了由請求執行人需證明有關聲明書存有認定/設立債務的相關事實,該做法不但違反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同時也導致了事實調查的不足,沒有審理查明異議人提出的抗辯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