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盜竊罪與信用之濫用罪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而由於有關金錢並非被害公司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支付予上訴人的,所以其行為亦不符合信任之濫用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主題
刑罰的選擇及緩刑
摘要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違令罪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普遍,而且違令進入賭場的問題對執法當局的有效管治、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違令進入賭場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多次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以罰金代刑或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