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647/2019/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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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467/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事宜爭執
      自由心證

      摘要

      法官在調查事實事宜時,可以自由評價所有證據,即是按照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決定採信或不採信所有不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
      事實上,即使證明上訴人進行了部分工程項目,例如隔熱層、砂漿保護層及防水層,但基於工程的目的是修復漏水的問題,因此如果不能夠達成防漏的效果,即使已完成部分工序,亦不能夠視為上訴人已履行其合同責任,從而無權向他方當事人收取結算單上所指定的工程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578/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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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68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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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12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既然信函應被視為成功送達,應該推定當事人已知悉信函內容。
      因此,原審法院未能認定嫌犯已於2014年9月26日收悉輔助人所發出通知文件也存在一個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2. 事實上,“Refer to Drawer”(聯繫出票人)是屬於一個客觀事實狀態,廣義上代表各種因由的未能兌現支票。
      然而,雖然屬於廣義上的未能兌現支票情況,但是,單憑法院所認定的銀行退票的原因為“refer to drawer的事實,既不能認定嫌犯的支票戶口沒有足夠的餘額,也並不能準確地解釋為嫌犯明知存款不足而故意開出支票。
      那麼,原審法院在這方面的錯誤並非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瑕疵,而是沒有查明事實真相,尤其是聽取銀行方面對上訴人承兌時候嫌犯的賬戶是否確實存款不足的證言或者提供其他證據方面依職權作出調查。上述的缺乏是屬於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