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第10/2011號法律、共同所有人
- 根據《民法典》第8條第3款之規定,在推定立法者懂得以適當文字表達其思想的前提下,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4款1)項並不包括共有財產或共同所有權的情況,僅適用於不動產的所有權。
- 有關單位並非當事人個人所有,故不在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4款1)項的規管範圍之內。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第二嫌犯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第二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所保護的法益不同。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故不應對一項具體財產法益的實際損害是可以抵消對另一項法益(文件證明力的安全性、穩定性及公信力)所造成的破壞。因此,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之間屬於實際競合的關係。
不到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不合理缺勤
撤職處分
違反適度原則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4條第4款的規定,自工作人員應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之日起計,其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3條第2款a項及289條第2款所指的“不正當缺勤”,同樣是要求軍事化人員不得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停止上班。
因此,不論是《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不正當缺勤”,或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不合理缺勤”,同樣是指工作人員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上班。
法律賦予健康檢查委員會審查患病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返回部門工作的能力,如是者則須立即返回有關工作崗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第2款)。相反,如健康檢查委員會認為工作人員不適宜工作,得連續批給以三十日為一期之因病缺勤期,並訂出工作人員再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的日期(《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第3款)。
由此可見,法律明確規定工作人員必須出席健康檢查委員會,以便由該委員會審視工作人員應否返回工作崗位或繼續因病缺勤。如果工作人員不到委員會接受檢查,自應接受檢查之日起計,法律上將工作人員的缺勤定性為不合理缺勤。
雖然未能證實司法上訴人在檢查前一晚因服用安眠藥而導致嚴重昏睡,但亦無證據證明其缺席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檢查是出於故意。
事實上,司法上訴人一直有按照部門的指示到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因此不見得有何理由其要逃避有關檢查。事後,司法上訴人亦有按照部門的安排到健康檢查委員會重新接受檢查。事發時,司法上訴人並非執行職務,其行為沒有對公共利益造成直接損害。
由此可見,司法上訴人所觸犯的違紀行為情節並不嚴重,而過錯程度亦相對較低,因此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對司法上訴人處以撤職處分的決定明顯過重,違反適度原則,有關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