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9/2018 325/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過錯方、對事實之裁判提出爭執

      摘要

      - 在雙方已簽署離婚協議的前提下,被告即使有嘗試挽救婚姻但原告不接受,也不能憑此認定原告搬離共同家庭居所存有過錯。
      - 倘有關事實經庭審後並不獲證實,而被告並沒有對事實之裁判提出任何爭執,其不能以該等不獲證實的事實作為上訴的依據,要求上級法院作出改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9/2018 801/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9/2018 20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法律問題
      - 外地判決的審查
      - 離婚的事實純粹作為證據的援引
      - 犯罪故意
      - 虛假聲明罪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再理由陳述部分提出了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但是在總結陳述並沒有看出有這些問題的提出。無論如何,在不妨礙上訴法院的依職權審查的可能的情況下,就上訴人上述所提出的問題來說,正是要上訴法院解決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上訴人是否存在作出虛假聲明的故意。
      2. 離婚,像結婚一樣,既是一個法律事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狀態。這個事實或者法律狀態,在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法域的發生或者存在,對於另外一個國家或者法域來說,一般必須得到這個國家或者法域的權力機關的法定程序的承認,才能在其中得到執行或者產生法律效力,尤其必須不能與當地的善良風俗以及公共秩序相違背為前提。
      3. 如外地的離婚判決在澳門法院正處待決之案件中純粹被援引作為證據,且該證據須由應對該案件作出審判的實體審理者,則有關裁判無須經審查。
      4. 基於檢察院對上訴人提出的控告作為一個事實證據作出審理,並以此事實而得出法律容許的結果,對此“解除婚姻的決定”無需經過法定程序進行預先的審查。
      5. 第一嫌犯的居澳的權利所基於的婚姻關係一旦被解除,將失去這個居留資格,而明知已經解除了婚姻仍然宣稱其婚姻狀態為已婚,明顯是為了維持其在澳門居留的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9/2018 535/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技術錯誤,之前公布的版本與原文有異,現重新公布更正後的裁判。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9/2018 824/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技術錯誤,之前公布的版本與原文有異,現重新公布更正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