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空頭支票罪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簽發空頭支票罪為一危險犯,只要意識到行為的不法性以及欠缺付款之存款就足以構成既遂,因為它立即產生了作為可轉移的票據在經濟流通中的危險──支票作為支付手段,但有關行為人沒有付清債務之能力。
3. 單憑法院所認定的銀行退票的原因為“refer to drawer的事實,一方面,不能認定嫌犯的支票戶口沒有足夠的餘額,另一方面,這種退票的原因並不能準確地解釋為嫌犯明知存款不足而故意開出支票。也就是說,僅僅此類的事實,銀行拒絕作出支付的事實,也不能認定嫌犯在輔助人不能得到支票的支付的事實具有犯罪的主觀罪過。
4. 法院具有依《刑事訴訟法典》第321條所規定的調查義務,包括依職權命令調查所有其認為為發現事實真相及為使案件能有良好裁判而必須審查的證據。
5. 由於原審法院沒有盡力查明事實真相,對此缺陷的彌補無法依照上訴人申請的證據的重新調查的方式進行,而衹能由原審合議庭作出,然後重新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