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醫療事故所生的民事責任
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
摘要
根據第28/91/M法令第二及第三條的規定,就行政當局的機關據位人及行政人員在履行職務中以及因履行職務而作出過錯之不法行為,原則上由特區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有關機關據位人或行政人員所作的不法行為已超越其職務範圍,又或屬於機關據位人或行政人員故意作出的不法行為,在該等情況下,機關據位人或行政人員同樣須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被告為原告的主診醫生,前者因向後者錯誤處方藥物,導致其身體出現一系列的急性副作用,包括手腳肢端出現腫脹、胃納差、皮疹、雙手小關節只能輕微屈曲及雙腕微垂等,且被碰觸手腳小關節時原告會哭啼,同時出現腹瀉(糞便帶黏性)及嘔吐等症狀。
第一被告在作出上述不法行為時並沒有超越其職務範圍,儘管其行為存在過失,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並非故意為之,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僅第二被告澳門衛生局須向原告作出賠償,第一被告則無需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上訴人如欲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須指明錄音資料中何部分作為其爭執之依據。
必須知道,法律並不要求上訴法院重新對所有證據作出調查,立法者訂立上述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讓上訴法院有更好條件對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方面作出的裁判可能出錯的部分作出審查。
事實上,儘管在聽證中已就證人的證言製作成錄音資料,但上訴人並沒有按照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爭執,即是沒有指明錄音資料中何部分作為其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之依據,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b項及第2款的規定,須駁回上訴人這部分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