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過錯比例/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1. 根據已證事實,被害人之傷勢主要集中在雙腳,包括左足骰骨外側緣撕脫性骨折及右足拇趾軟組織挫裂傷,原因是被害人右腳被的士左前輪壓過,左腳被車身碰撞所致。
從上述被害人之受傷位置及傷勢分析,的確不需要肇事車輛車速特別快的情況下同樣可以造成,甚至在車速較慢的情況下,對被害人雙足的傷害,尤其是右足的輾壓傷來說,所造成的影響可能更深,因為右足承受車身重量的時間會越長。
因此,事發時嫌犯的車速為10至20km 與被害人身體之傷害(8%傷殘率)之間並不存有任何矛盾或抵觸。
經分析駕駛者以及行人的行為,尤其是行人魯莽過馬路的方式。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訂定原審法院訂定上訴人,即行人對是次交通事故需負90%過錯責任已沒有下調空間。
2. 從已證事實,尤其是第1點,可以得出一個關於肇事車輛“超速”相輔相成的認定,雖然當中沒有提及一個事發時具體的速度,但是,已說明了嫌犯未按交通規則依天氣和交通狀況以適當車速行駛,導致其無法及時將車剎停以避讓正急步橫過馬路的受害人。
既然超速是一個相對概念,不取決於實際行走車速,那麼,在已證事實中是否包括具體行車速度已經變得不是最重要了。
理由說明、聽證、受羈束的行政活動、善意原則及保護信賴原則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設立聽證制度之目的,是讓利害關係人可參與有關程序,發表自己的意見,以供行政當局參考及避免意料之外之決定。
- 然而,在受羈束的行政活動中,沒有對利害關係人作出聽證並不導致有關決定非有效,茲因在有關活動中,行政當局並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故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不會影響有關當局的決定。
- 善意原則及保護信賴原則僅適用享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活動中,並不適用於受羈束的行政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