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18 95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該裁判的瑕疵
      - 支票被用於非支票本身的功能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院審理事實問題時,倘沒有調查全部載於訴訟標的(控訴書、起訴書、自訴書、答辯狀等)中的待證事實,由此而產生的獲證事實不足,導致一審法院作出的有罪或無罪判決欠缺足夠的事實基礎,就是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事實不足”的瑕疵。
      3. 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並沒有出現在檢察院的控告書之中,更不能成為解決本案的問題屬於重要的事實,尤其是對上訴人做出無罪辯護屬不可或缺的事實,那麼,澄清這些事實對與本案所涉及的空頭支票罪所應該結決的問題沒有任何的幫助,那麼原審法院就沒有必要去調查清楚這些事實。
      4. 開具空頭支票罪的構成要素包括:
      - 開具一張合法的支票;
      - 受票人無法在法定的提示支付日之前得到支付;
      - 出票人明知支票戶口存款不足仍然開除支票,或者至少對餘額是否足夠抱有放任的態度。
      5. 支票是一包含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之委託的債權憑證,儘管上訴人主觀上以涉案支票作為對被害人的一項債務擔保,但並不能因此而改變了法律規定的賦予支票作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之委託”的特徵、功能及效力。。
      6. 即使嫌犯簽署了六個月之後方可以承兌的日期為簽發支票日期的支票,也具有保障其支票戶口至少在該日期具有足夠支付的金額的義務,否則將承擔因不能支付的刑事責任,即使簽發了沒有受益人的支票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18 48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18 1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法典》第14條(過失行為)
      - 量刑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明知被害人站於其欲推動電單車的前方,是應該預見及可以預見到其推動電單車的舉動可能會撞到或壓到被害人的身體,導致被害人受傷,但上訴人仍沒有謹慎注意,繼續推動其電單車,導致被害人的左足受傷,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觸犯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4條的規定。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屬於普遍的罪行,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帶來一定負面的影響。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科處九十日之罰金(每日澳門幣80圓),合共澳門幣7,200圓。上述罰金刑罰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沒有減刑的空間。

      4. 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五萬圓,因此,其敗訴利益限額應為澳門幣二萬五仟圓。可以清楚看到,上訴人針對2,546元賠償判決所提起的上訴請求並未符合上述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18 4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過錯比例

      摘要

      雖然原審認定本案交通意外雙方均有責任,且判定嫌犯及被害人的責任比例分別為70%及30%。然而,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並未足夠讓大家明白本交通意外發生的具體情況,欠缺被害人如何出現在馬路,嫌犯是否可以看到被害人的出現等等事實,並以此足夠清楚地認定嫌犯與死者間的過錯比例分配。

      本案的控訴書對交通意外描述過於簡單,尤其是行人如何過馬路的方面,但是上訴人保險公司在答辯狀中亦對有關路面具體情況以及被害人過馬路的方式提出相關事實(見卷宗第240至247頁答辯狀第19至25點事實),然而,透過原審判決,本上訴法院未能清楚原審法院是否對有關事實作出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18 69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