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脅迫罪
- 量刑
摘要
1. 從錄影影像中顯示,三名上訴人與案中其他嫌犯圍着被害人,且對其作出拉扯頭髮,撑摑及推拉入電梯的動作,上述影像再結合被害人的聲明,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由於各名嫌犯是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實施有關行為,當中只要各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決意,而即管各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各有不同,都屬於共同參與一個得到彼此接受(包括明示或暗示)的犯罪計劃。
因此,兩上訴人即使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拉扯掌摑等行為,其圍繞着被害人的行為亦是促成了對其實施相關的脅迫行為。
3. 本案中,各上訴人並非刑事警察機關,沒有公權力,不可能執行私法以解決紛爭。事發時被害人並沒有正在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向她進行拘留。更何況,面對一名女士,各嫌犯是對被害人作出拉扯頭髮、掌摑、奪走電話、推拉扯人等暴力行為迫使被害人跟隨他們。
4.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三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三名上訴人各自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4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脅迫罪」,各被判處八個月徒刑,緩刑二年執行。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