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18 103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量刑
      - 犯罪預防

      摘要

      1. 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2. 一方面,上訴人雖為初犯,但否認實施販賣毒品事實,且其非為本澳居民,以旅客身份進入澳門實施本案所針對的犯罪行為,其故意程度甚高,另一方面,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單是本澳,更是全球致力打擊的犯罪行為,其性質、不法性及後果相當嚴重,毒品活動對於吸毒者的個人健康乃至公共健康及社會安寧均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犯罪的一般預防的要求極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18 465/2018-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8 889/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非實際變更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第2款規定如果變更是由嫌犯提出,則無需就非實質事實變更問題通知各訴訟主體。
      正如本案中,由於有關事實是由嫌犯在對控罪作出聲明時提出的,原審法庭則不需要再將有關事實通知嫌犯。

      2. 當被害人明知在睡房中已裝設24小時不停拍攝的錄影設備後,從來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或質疑,的確應視為被害人從其態度及行為方面已表達出一個清楚的“默示同意”。
      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被害人對於在房間內安裝CCTV錄影系統已作出默示同意的判斷不存在任何錯誤。

      3. 根據原審法院新增加的已證事實,嫌犯使用手提電話拍攝顯示屏上的影像,從而獲得受害人的裸睡照片,並將之透過手機微信將照片發送至受害人的手機微信內。
      然而,原審判決中並未對被害人是否知悉又或同意嫌犯使用電話拍攝有關影像作出認定。
      因此,原審判決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8 800/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8 74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