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毒品類別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原審法院經分析相關鑑定報告,再結合第17/2009號法律附表每日用量參考表以及其注腳的解釋,認定每日參考量為0.05克的法律理解及適用正確,不需修改。
2. 本案中,經過三次審判聽證,原審法院仍然未能查明上訴人持有毒品中供自己吸食和提供與他人的份量,故此,應該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判處上訴人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主題
工作意外
因果關係
摘要
第40/95/M號法令僅推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發生的工作意外是遇難人即時或合理時間內遭受的傷患或其身體出現機能失調的原因,而並非一併推定遇難人隨後喪失的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事實均是由工作意外,或工作意外所引致的傷患或機能失調所引致的。
主題
緩刑
摘要
上訴人在實施本次犯罪時已曾兩次觸犯罪行而被判緩刑,但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從中可以得出以往判決的處刑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她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