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18 341/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特別減輕
      -法律問題
      -緩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 66 條第 1 款規定:“除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法院亦須特別減輕刑罰”。第 2 款列舉了根據第 1 款規定必須在審定減輕刑罰時考慮的各類情節,並不具備特別減輕刑罰的作用,它們必須同某一個將產生的作用相關:事實的不法性或者行為人罪過的明顯減輕。”。
      2. 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非屬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減輕的情節,而是需要透過審判者在每一具體個案中進行評定;換言之,法官需評價有關情節的價值,判定是否存在足以明顯減輕其不法性、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情節。
      3. 根據刑法典第 66 第 2 款 c 項規定,如果行為人作出顯示其真誠悔悟的行為,特別是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可以特別減輕刑罰,但不是必然的。
      4. 在量刑方面,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上訴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5.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所規定的緩刑制度,是在一定的形式及實質前提之下,法官得暫緩執行具體量刑不超逾3年的徒刑。這個決定乃建基於對行為人有利的社會評價以及考慮到犯罪預防(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即指法院經過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時候,而得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足以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的結論的前提下,對判處的徒刑決定予以緩期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18 261/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18 102/2018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有權限機關所發出的離婚協議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18 124/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5/2018 8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事實上,兩名被害人都不約而同地說出同一個事發經過,甚至與事件毫無利害關係的警方證人,都交待了相同的事發過程。雖然上訴人提出警員偏幫兩名被害人,但是卻未能提出“偏幫”的相關理由及證據。因此,原審法院取信兩被害人及同時否定上訴人解釋的做法完全合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