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依職權審理非上訴問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將假貨幣轉手罪
- 明知收到的貨幣是偽鈔的事實
摘要
1. 本上訴法院可以依職權審理上訴人沒有提出的問題,尤其是事實方面的瑕疵問題。。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事實不足”的瑕疵是指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3. 法院審理檢察院控告的刑法典第255條規定的將假貨幣轉手罪必須認定嫌犯明知收到的貨幣是偽鈔的客觀事實,否則因事實部分存在漏洞而不能作出合適的法律適用,陷入了上述的事實瑕疵之中。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已證事實第8點及第9點是典型的結論性的事實,而實際需要證明的是可以從中得出該結論的事實,例如是嫌犯在見到被害人時兩車距離有多遠等,以便確定汽車駕駛者存有過失或違反了注意義務等。但是在本案中卻沒有相關的具體事實。因此,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的規定,上述第8點及第9點的事實應被視為不存在。
在將原已證事實第8、9點視為不存在的情況下,經分析其餘事實,本院可以裁定,是次交通意外未能顯示上訴人/嫌犯之行為屬違法或是存有過錯,相反,由於被害人突然過線及進入了上訴人/嫌犯的行車道,上述行為顯示了被害人是本次交通意外唯一的過錯方。
因此,嫌犯/上訴人應被開釋其被起訴的一項《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配合同一法典第138條c)項及第3/2007號《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另一方面,由於不能將不法或過錯事實歸於嫌犯/上訴人,亦不能以因不法事實而導致的侵權民事責任方式追究車輛駕駛者及保險公司的責任,亦判處相關民事賠償請求不成立。
